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、从业人员:为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节目质量,推动行业健康发展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节目制作应坚持正确导向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播积极向上的文化内容,严禁制作、传播违法违规及低俗不良节目。
二、加强节目内容审查机制,严格执行节目备案制度。制作单位须对节目思想性、艺术性、观赏性进行全面评估,确保内容健康、形式新颖。
三、鼓励创新创作,支持反映时代精神、展现民族文化、服务大众需求的优秀节目。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精品节目,将予以表彰和推广。
四、节目制作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保护知识产权,尊重他人合法权益。涉及特定题材的节目,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。
五、各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培训,确保节目制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。
六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,切实落实各项要求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依法依规处理。
特此通知。